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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修法调整征地利益分配,新型城镇化将推动制度改进

发布时间:2012-12-26 |来源:湖北省房地产经济研究中心|浏览人数:
    (评论员/李莹)12月24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着力修改现行征地补偿制度,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并删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内容。
  土地修法关注农民利益,征地补偿规定得到进一步完善
  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一标准或许在制定时较合理,但已跟不上目前土地增值的发展趋势,农民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等费用与土地通过招拍挂出让的价格之间存在很大落差。长期以来,补偿制度与现实脱节,土地征收利益分配不合理导致城乡二元化更为严重,是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之一。
  对此,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上述“30倍上限”、“按原用途补偿”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条规定改进了补偿标准,理顺土地征收中的利益关系,体现公平补偿原则,使征地补偿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的经济收益、土地区位、供求关系和社会经济水平等因素,尊重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有者的应有利益,使农民也能从土地增值中获利。
  24日审议的草案中还提到社会保障补偿机制,这为农民的长远生计提供了保证,同时在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基础上,草案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这些规定既使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的生活得到有力支持,也为农民进城提供了制度基础。此外,未来企业拿地的成本将因此有所爬升,之前依靠囤地来获得土地增值收益的老路不再行得通了。
   为城镇化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完善土地制度将是动态持续的
  我国城镇化发展离不开人与土地的转换,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是为城镇化发展铺路,是城镇化的一项制度准备。12月4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这一表述也清晰表明,人口城镇化和土地城镇化一样应得到重视。长期以来,我国的土地城镇化一直走在人口城镇化前头,尽管大量集体土地上耸起高楼大厦,但农民没有从根本上转变为城市人。其次,由于土地征收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城镇建设道路并不顺利,土地征收纠纷不断,政府征地的行政成本也在不断提升,在这种背景下,土地征收制度改善呼之欲出。草案通过相关规定提高征地补偿,化解征地矛盾、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从社保制度着手为农民生活提供长期、稳定的保障,缩减城乡差距,为农村人口转化为城镇人口提供可能。
  然而,除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以外,土地利用及更新工作中还存在诸多待解决问题,例如政府是否从土地交易中逐步抽身出来?是否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放到更为自由健康的市场中去?所以,我们认为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仅仅是第一步,未来土地制度改进仍将伴随着城镇化发展持续,这将是长期的、动态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