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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关于评选2023年度 “心理工作积极分子”的通知

来源: 作者:审核:发布时间:2024-04-09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教党〔2018〕41号),发挥朋辈心理育人作用,推动学院心理育人质量提升,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决定面向全院同学开展“心理工作积极分子”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全体在籍本科生(8名)、研究生(2名)

二、评选条件

1. 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习努力,成绩良好,无挂科记录。

2. 热爱心理知识,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心理活动和组织,担任相关职务,并在其中起骨干带头作用,表现优秀。

3. 认真贯彻执行我院关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各项安排和部署,积极主动配合院系班级完成各项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任务,积极参加心理健康知识讲座等心理类活动。

4. 积极关注本院学生的心理动态,及时与辅导员沟通交流。

三、评选程序

1.个人申报。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心理工作积极分子”申请表》(见附件一)和汇总表(见附件二),电子版申请材料于4月12日18:00前以“年级+姓名+心理工作积极分子申请表”格式发送至3400543759@qq.com,纸质版材料于4月12日18:00前交至各年级辅导员处。如有工作照片、创意视频、工作证明等支撑材料请一并打包提交。

2.学院评审。学院将组成评审小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评选,在综合学生材料和日常表现后确定评定结果,并公示三天。

四、注意事项

1.各位同学按照要求填报材料,所填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经查证若有弄虚作假则取消评奖资格;

2.所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过时不予接收。


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2024年4月9日